篇名 | 共同侵權行為之共同訴訟型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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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A主張B、C、D過失共同侵權造成A受有損害,A乃將B、C、D列為共同被告,以其為連帶債務人之身分提起損害賠償之訴,A於訴訟中主張:一、B、C、D彼此獨立對A之同一權利為了危險行為。二、在此等行為中之一個行為實際上造成損害之發生。三、B、C、D中每一人之行為均可能造成損害之發生。四、真正之肇因者無法被認定。如B對於上述之事實主張均為自認,而C、D就上述之事實均為否認,試問其各自所為之訴訟行為效力如何? |
起訖頁 | 15-18 |
關鍵詞 | 共同侵權行為、普通共同訴訟、準必要共同訴訟、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擴大論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1 (19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10195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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