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種類物買賣之瑕疵擔保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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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婉寧 |
中文摘要 | 夏天將至,甲向乙購買具備冷氣、暖氣,以及除溼功能之三合一的分離式冷氣機一台,甲付清款項後,乙立即依約交付。甲安裝好後,便測試檢查該冷氣機是否具有瑕疵,孰料,竟發現該冷氣機並不具備暖氣功能。甲隨之告知乙上情,並要求乙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乙則主張,當初簽訂買賣契約時,並未約定瑕疵擔保責任,並主張該冷氣機交付給甲之際,已經不是種類物而是特定物,且僅欠缺暖氣功能,冷氣及除溼功能完好無缺,即使甲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亦僅可請求減少價金。請問甲和乙的主張,何者有理由?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買賣物之瑕疵擔保、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種類物之買賣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1 (19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10195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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