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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種類物買賣之瑕疵擔保責任
作者 徐婉寧
中文摘要 夏天將至,甲向乙購買具備冷氣、暖氣,以及除溼功能之三合一的分離式冷氣機一台,甲付清款項後,乙立即依約交付。甲安裝好後,便測試檢查該冷氣機是否具有瑕疵,孰料,竟發現該冷氣機並不具備暖氣功能。甲隨之告知乙上情,並要求乙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乙則主張,當初簽訂買賣契約時,並未約定瑕疵擔保責任,並主張該冷氣機交付給甲之際,已經不是種類物而是特定物,且僅欠缺暖氣功能,冷氣及除溼功能完好無缺,即使甲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亦僅可請求減少價金。請問甲和乙的主張,何者有理由?
起訖頁 12-14
關鍵詞 買賣物之瑕疵擔保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種類物之買賣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901 (195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90101950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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