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以「憲法原則之重要性」為理由而受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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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聲請人甲有土地為A市市政府所徵收,但A市對該土地容有逾徵收計畫使用期限而未使用、且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之情形。甲即依相關規定向A市市政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系爭土地。A市市政府以甲之申請已逾法定申請期限,與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規定不符即予否准。甲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無效果後聲請釋憲,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並無「主管機關須適時告知原土地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之使用狀況,以及收回事由發生時主動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問:大法官於程序上應如何審理本案?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人民聲請釋憲、釋字第763號解釋、憲法原則之重要性(憲法上原則重要性)、裁判憲法審查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901 (19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9010195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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