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現行「簡易判決處刑」制度之改進方向──與日本「略式命令」之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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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天一 |
中文摘要 | 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上,相對於第一審「通常審判程序」,另有所謂「簡易型程序」,包括「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273條之1、第273條之2〕、「簡易程序」(亦稱簡易判決處刑,刑訴法第449條以下)以及「協商程序」(刑訴法第455條之2以下),相關制度之特色,在於簡化訴訟程序,而能在短時間內完成審判,係出於訴訟經濟之目的考量,使司法機關與被告雙方皆能享有利益,一方面法院得以妥適運用有限之人力與資源,避免因過多之案件數量影響整體裁判品質;另一方面被告亦得免於訟累,及早脫離程序。 |
起訖頁 | 35-50 |
關鍵詞 | 簡易程序、簡易判決處刑、略式命令、訴訟經濟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2 (19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120194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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