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持股過半數股東之股東臨時會自行召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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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A上櫃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3億元,共發行3,000萬股,向來皆由專業經營團隊負責經營,並設有審計委員會。若甲、乙、丙、丁、戊、己、庚等人,分別持有A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2%、11%、8%、9%、6%、3%、2%,持股期間皆已超過3個月,甲得否與乙、丙、丁、戊、己、庚簽訂書面協議,推選甲為代表人,為渠等具名共同召集股東臨時會?又甲為避免乙、丙、丁、戊、己、庚跑票,得否於書面協議書上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 |
起訖頁 | 30-34 |
關鍵詞 | 自行召集權、共同召集、少數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2 (19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120194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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