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之財產是否應分為特有財產與勞力所得財產而異其權限──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權限之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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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A男與B女為夫妻,生下甲男一子。其已年滿14歲,就讀國中三年級。因家境清寒,甲常利用課餘之時間,擺地攤賺錢,協助家庭生活費之開支。一年後,其父母身體欠佳,A男先死亡,然後B女亦逝世。甲尚有不同居之袓父乙與袓母丙,皆已80歲以上之高齡,其照顧自己生活,顯得相當吃力。甲於其雙親死亡前一年,從其舅父丁獲遺贈一筆不動產,值200萬元。甲因長期在打工,在銀行也有存款30萬元。試問:一、甲之監護人應如何產生?二、甲之監護人戊男產生後,其對甲值200萬元之不動產之權限如何?三、甲之監護人戊男對甲銀行存款30萬元有何權限?四、A男與B女尚未死亡前,對於甲財產之權限,應否與監護人對受監護人之財產權限受法律或法院監督之範圍相同? |
起訖頁 | 42-50 |
關鍵詞 | 監護人、受監護人、特有財產、監護職務、財產清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1 (19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110193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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