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侵權行為僱用人之求償權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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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甲係A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司機,於駕駛該公司大卡車,載運貨物往南港途中,因超時工作過勞而於精神不濟、未注意車前狀況下,追撞前面等紅燈之機車騎士乙,致乙傷重死亡。乙之父親丙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甲與A公司連帶給付乙之殯葬費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丙之扶養費400萬元、慰撫金600萬元。經法院判決確定,甲與A公司應連帶給付乙之殯葬費30萬元、丙之扶養費300萬元、慰撫金400萬元。試問:若A公司依法院確定判決給付丙上述金額後,其得否全數向甲求償?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侵權行為、僱用人、求償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0 (19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100192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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