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處分未通知相對人之瑕疵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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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碩駿 |
中文摘要 | 甲、乙、丙、丁、戊為A直轄市內某棟房屋之共有人,該房屋遭A直轄市政府認定屬於建築法第81條第1項規定之危險建築物,A直轄市政府之承辦人員在2018年5月1日將該房屋之「危險建築物認定通知書」(下稱「系爭通知書」)製作完成,並在2018年5月2日將「系爭通知書」交付郵局,以郵寄方式同時寄給甲、乙、丙、丁、戊。「系爭通知書」之內容為:「台端所有位於本市某地段之房屋經認定為建築法第81條第1項之危險建築物,台端應於2018年6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本府將派員強制拆除。」「系爭通知書」在2018年5月3日送達甲,並在2018年5月4日送達乙;因為郵差之疏失,「系爭通知書」並未送達丙、丁、戊。請問:對丙、丁、戊而言,「系爭通知書」是否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
起訖頁 | 6-8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10 (19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100192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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