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反結婚實質要件之效力(二)──結婚時受詐欺或脅迫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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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乙女為兄妹關係,二人皆屆適婚年齡,各自積極物色娶妻、嫁夫之對象。一、甲男先後認識了三位女性,考慮何人為其結婚之對象。第一位認識了丙女,即在一次長輩們的聚會上,甲男與丙女同桌用餐,二人頗有相見恨晚之感。三日後,二人雖僅一面之緣,即刻決定結婚。但結婚登記之日,丙女因突發盲腸炎,入醫院動手術。為此,由長得酷似丙女之雙胞胎姊A女與甲男一同前往戶政事所,依法為結婚之登記,甲男以為A女就是丙女,而完成結婚之登記。甲男於社團之郊遊上,認識第二位結婚對象丁女後,因其甚有氣質,極為好感。丁女曾因遺傳基因關係,有高血壓過高、中度糖尿病之問題。她目前用藥控制,而其病症穩定下來,健康亦甚為正常。甲男對丁女未曾質問其身體病史,而二人依法前往戶政事務所為結婚之登記。 |
起訖頁 | 49-56 |
關鍵詞 | 結婚之詐欺、結婚之脅迫、不作為之詐欺、單純緘默、第三人之脅迫、恐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8 (19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80190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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