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訴訟程序與起訴要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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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訴訟當事人,指起訴或被訴而成為裁判對象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依第41與42條參加訴訟之人(訴訟參加人)三類(§ 23)。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始具備作為訴訟主體之資格,並實施有效之訴訟行為。其次,原告提起行政訴訟,須有權利保護之必要,包括訴訟權能與訴訟利益,並為所訴請求之適格當事人。相對於此,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被告,就訴訟請求而言,亦須為適格之當事人;參加訴訟之人另須具備第41條及第42條之要件。 |
起訖頁 | 36-48 |
關鍵詞 | 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上訴審程序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8 (19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80190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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