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離婚公務員的退休金分配── 一些修法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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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昭辰 |
中文摘要 | A男2005年7月和B女結婚,B婚後辛苦操持家務,以便讓A專心準備公職考試,A終於在2008年8月1日考取並在臺南市政府擔任公職。之後因A、B感情不睦,所以兩人在2013年分居,A並在2018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正由法院審理中。兩人財產狀況如下:A因股市投資不利,婚後負債100萬元,除A預計可以在2036年7月底退休時,享有退休金給付外(月退俸),A並無再有其他積極財產,而B也無其他剩餘財產。B可否向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A退休金的分配給付? |
起訖頁 | 17-20 |
關鍵詞 | 退休金、期待權、退休金分配的獨立性、一次給付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8 (19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8019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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