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罪大惡極的繞流排放──解釋性行政規則與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之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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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傅玲靜 |
中文摘要 | 某甲於某市經營畜牧業,飼養豬隻約400隻。主管機關市政府之環境保護局人員於前往某甲之畜牧場稽查時,發現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而以渠道方式使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水體,認定其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且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令(下稱「環保署105年3月11日令釋」)意旨,該行為屬於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即依水污法第46條之1及違反水污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裁處某甲288,000元罰鍰,並命自收受裁處書之日起停養。請問主管機關認定某甲之行為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是否合法? |
起訖頁 | 10-13 |
關鍵詞 | 解釋性行政規則、規範具體化行政規則、水污染防治法、繞流排放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8 (19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80190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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