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通信使用者資料的調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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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榮耕 |
中文摘要 | 張三使用BT程式下載了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影片,並在下載的同時,將影片的內容公開給不特定的人下載1。警察在調查本案件時,向張三所使用的電信公司調取使用者資料,因而查知該BT程式所使用的網際網路協定位址是由何人所使用,以及張三的個人資料。案件在移送給檢察官後,檢察官提起公訴。司法警察向電信公司調取的使用者資料,被用以證明張三散布甲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影片的犯罪事實。在訴訟中,張三的辯護律師主張,警察就通信使用者資料的調取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試問,警察所調取的通信使用者資料是否有證據能力? |
起訖頁 | 26-28 |
關鍵詞 | 通信使用者資料、調取票、證據排除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7 (18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70189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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