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侵權行為事件之訴訟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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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姜世明 |
中文摘要 | 甲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日向臺北地方法院遞狀起訴主張乙於104年3月1日駕駛某車號汽車撞及伊,造成甲受有身體受傷之損害,支出醫藥費30萬元整,問:本案之訴訟標的為何?法院有無闡明甲得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義務?有無闡明乙得主張消滅時效之義務?如未闡明及未納入裁判範圍而經判決確定後,乙得否另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起訖頁 | 20-22 |
關鍵詞 | 闡明、侵權行為、訴訟標的、既判力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7 (18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70189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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