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大法官「擴張標的範圍」而審理的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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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甲之竊盜罪案件於第二審法院審理時,法院就第一審原判決無罪之部分犯行改判為有罪,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1第2款之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而告確定,甲認刑事訴訟法該款係屬違憲而聲請釋憲。乙之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則為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而改判有罪,其所犯之罪亦因系爭規定之第1款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而確定,乙亦認該款違憲而聲請釋憲,大法官就此二案併案審理。問:大法官另得否將同條第3至7款之規定一併納入審查?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人民聲請釋憲、釋字752、擴張審理、重要關聯性、不告不理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7 (18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70189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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