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訴訟程序與起訴要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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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法諺云:「有權利,必有救濟」。國家負有建立救濟制度之義務,此憲法保障訴訟權的基本底蘊1。考諸救濟制度沿革,樣態多繁,功能不一,以訴訟救濟權利,淵遠流長;以節制公權力為義,俾免基本權受侵害,則始於近代,及至今日,蔚為趨勢,享法治國家拱頂冠石之美譽,行政訴訟制度為其中之尤。行政訴訟之所由設,不同於行政程序(含訴願程序),旨在以「訴訟」方式解決行政法上之爭議,確保人民權利,並促進行政法秩序的建立。訴,訟也,乃一套包含起訴、受理、審理、裁判之起承轉合的訴訟過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規範內涵不外乎此。在訴訟法的規定之下,法官身為法院的核心主角,以公開審理、辯論的方式,認事用法,被動地作出具拘束力之法的宣告。原告起訴之標的(訴訟標的)與「不告不理」之原則,為司法權的主要特徵與權力分立的具體展現。不同於民刑訴訟程序,行政訴訟主要以行政權為制約對象,行政訴訟的程序與標的無可避免地與行政行為的態樣形成相應之關聯,乃有以行政行為為骨架建構的行政訴訟類型,為民刑訴訟所無。「訴訟程序—訴訟類型—訴訟標的」三位一體的制度結構,為行政訴訟之特色,本講重點先集中在訴訟程序,訴訟類型與訴訟標的,留待下講。 |
起訖頁 | 36-52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6 (18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60188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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