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公司法第27條之相關責任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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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彥良 |
中文摘要 | A公開發行公司(下稱「A公司」),持有公開發行的B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25%的股權,在B公司的董、監事選舉中,A公司藉由推派自然人代表人甲、乙、丙三人,以自身股權優勢的支持,讓甲和乙、丙在B公司當選為董事,甲並成功當選為董事長,不過二公司之間並無控制從屬關係。B公司董事會共五席在年度規劃時全員出席,討論一大型開發案。在此一開發案的董事會討論上,B公司董事會只有讓投資部門之職員,以口頭報告的方式,簡略報告2分鐘的時間。會中,其他董事還開玩笑說道:「這個案子你真正的大老闆早就決定好了,我們跑個程序就可以了啦!」因為甲、乙、丙亦在A公司的指示下勸服其他董事,大家紛紛點頭陪笑。在沒有太多討論與專業評估意見的情況下,董事會無異議地決議通過此一開發案。之後,由於整個開發案未曾考量到應做環境影響評估的程序,導致遲遲無法開工,讓已經投入的所有資金完全無法動彈,導致B公司此一開發案大賠300億元。 |
起訖頁 | 21-24 |
關鍵詞 | 法人董事、董事責任、董事資格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6 (18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60188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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