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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客體與賠償範圍
作者 謝哲勝
中文摘要 原告甲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25日至11月10日間陸續購買被告乙公司股票(已解散,清算中法人,由清算人代理訴訟)共計20,000股,原告主張被告有下述違法行為,一、被告乙於105年11月21日無預警關閉訂位系統,市場已傳言被告將停止營業,但被告乙仍於當日中午發布聲明稿否認;二、被告公司的董事長丙違反忠實義務圖利訴外人丁實業集團、決策錯誤損及公司股東權益其行為包含(一)出售乙公司旗下子公司乙1予丁公司旗下子公司丁1、(二)未合理控管資金,大量採購新設備、(三)於公司解散前夕仍於商展大肆進行促銷活動而損及公司財務、(四)否認停運消息而有證交法散佈留言或不實資料的事實、(五)罔顧安全而導致災難的發生、(六)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成立戊公司,造成巨大虧損由被告乙公司吸收,爰依證交法、公司法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其受有股價損失新臺幣12萬元,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起訖頁 13-16
關鍵詞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客體權利損害賠償範圍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806 (188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80601880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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