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反結婚實質要件之效力(一)──未達結婚年齡之人與未成年人之結婚及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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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A子為父子關係,甲男已喪妻多年,二人相依為命。甲男年滿40歲,A子年滿18歲。A子在學校社團認識乙男與丙女夫妻之15歲B女後,交往一個月,竟論及婚嫁。二人唯恐雙方家長反對其結婚,各自偽造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之文件,偕同二人證人,前往戶政事務所為結婚之登記。又C女年滿18歲,因其父丁對其所生之C女有家暴行為,被法院依法宣告停止對C女全部之權利。C女之母戊,因車禍成為植物人,躺在醫院中。為此,甲男依法成為C女之監護人。試問:一、A男與B女結婚後,是否創設夫妻之身分?如二人之結婚為得撤銷者,何人有撤銷權?如B女之父乙男與母丙女對婚姻撤銷有不同意見時,應如何處理?又如B女結婚登記時,已懷孕者,其法律關係如何? |
起訖頁 | 45-52 |
關鍵詞 | 結婚年齡、婚姻撤銷、親權、監護人、受監護人、程序能力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5 (18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50187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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