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大樓屋頂加蓋的增建物 |
---|---|
作者 | 陳榮傳 |
中文摘要 | 甲於民國(下同)95年間向乙買受A大樓頂層12樓,買賣契約記載買受範圍包含樓頂平台上之增建物B屋。乙於79年房屋預售階段,向建商丙購買12樓房屋,約定乙得使用屋頂平台之一部分增建房屋,乙乃於80年大樓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辦理區分所有權登記後,增建B屋自己使用,但屋頂平台及B屋均未登記。82年因住戶抗議乙占用屋頂平台,A大樓之住戶大會討論後決議免予拆除。106年,A大樓之管理委員會決議請甲拆除B屋,返還屋頂平台,試問:甲得否拒絕?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屋頂平台、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用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5 (18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50187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