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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執業必歸「多」會的合憲性
作者 王韻茹
中文摘要 律師A為臺北律師公會成員,為甲在臺北地方法院擔任民事案件辯護人。後,甲因同民事案件,遭他人舉發偽造文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在臺中地方法院對之起訴。甲再委託A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A在未向臺中律師公會登錄前,即代表甲出庭辯護。在他人向臺中律師公會檢舉後,送交律師懲戒委員會依據律師法相關規定,加以懲戒。A不服,提起覆審後,仍維持懲戒。A遂對於律師法第21條規定,律師於不同法院所在地執業前必須加入該地方律師公會之規定,認為侵害憲法上權利,遂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試問,如何從憲法規定與學理思考本案律師法第21條第1項的合憲性?
起訖頁 6-8
關鍵詞 工作權職業自由營業自由財產權律師公會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805 (187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8050187001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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