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鑑定書面之證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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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甲因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法務部調查局持搜索票扣得侵害○○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物一批,由該局囑託某專業機構鑑定,出具鑑定書面一份,作為甲侵害著作權之佐證。案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第一審審判中,被告及檢察官均各自囑託甲、乙兩所大學為鑑定,分別提出鑑定書面各一件。請問:上開三件鑑定書面,有無證據能力? |
起訖頁 | 24-27 |
關鍵詞 | 鑑定書面、傳聞法則、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4 (18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40186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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