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船舶所有權範圍 |
---|---|
作者 | 饒瑞正 |
中文摘要 | 甲為船舶所有權人與乙買受人訂定船舶買賣契約, 使用定型化契約Saleform2012,以我國法為準據法。買賣標的為總載重噸13萬噸海岬型2散裝貨輪一艘,契約條款包括:「船舶設備如為租賃物,則除外、不包括在船舶所有權移轉範圍內,並由出賣人於船舶交付前額外以出賣人成本重置之。」船上配置出賣人甲向第三人承租之救生艇4艘。試問:該4艘救生艇所有權是否應移轉予買受人乙? |
起訖頁 | 30-32 |
關鍵詞 | 船舶所有權、不動產性、擬制視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3 (185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30185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