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無理由解除婚約(違反婚約)之過失及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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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乙女為某大學四年級的同班同學,二人於畢業前2個月訂婚,因甲男之甜言蜜語及一再保證畢業後1個月內舉行婚禮,使乙女信以為真,而與甲男發生多次性關係。乙女畢業一星期後,應徵到外地之一銀行工作,月薪4萬元。但為準備與甲男常常約會,其聽從甲男的意見,放棄外地的銀行工作。又為準備新房,乙女預定傢俱,付定金10萬元。畢業後,乙女曾與大學同學在家打衛生麻將,而被法院判決拘役1個月。甲男畢業後,竟然後悔與乙女之訂婚,而另結交丙女來往。乙女發現甲男變心,極為不甘心,催促甲男盡速結婚。但甲男一再延長結婚之日期達三次,甚至為引誘乙女對其解除婚約,故意與丁女發生通姦行為。但乙女不以為意,仍不願與甲男解除婚約。學校畢業1年後,因甲男常常故意避不見面,乙女忍無可忍,終於放棄與甲男結婚之念頭。試問:一、乙女對甲男能否請求為預購買傢俱所付之定金10萬元?二、乙女對甲男能否請求應得而未得之每月4萬元銀行工作一年之薪資48萬元?三、乙女對甲男能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起訖頁 | 33-40 |
關鍵詞 | 解除婚約、違反婚約、過失、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一身專屬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2 (18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20184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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