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程序重啟與行政法院判決間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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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周佳宥 |
中文摘要 | 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認定甲於民國(下同)89年11月至90年4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發票計新臺幣(下同)4,694,340元虛報進項稅額,而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4,717元,並裁處罰鍰1,643,000元。甲不服,申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以96年10月12日財北國稅法一字第0960244883 號復查決定( 下稱「前處分」)變更罰鍰金額為704,100元,其餘復查駁回,甲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判決駁回其訴,復據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問:甲得否復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申請重開行政程序?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判決既判力、重開行政程序、撤銷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2 (184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20184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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