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被告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上訴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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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被告甲因不滿乙一家人,自某菜園拿取稻草將之分堆置放乙住宅各側後,持打火機點燃稻草堆。經丙發現撲滅,始免延燒至住宅而未遂其犯行。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法院審理後,認甲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項之事由,其行為不罰,判決甲無罪,並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甲對於保安監護處分或無罪判決,得否單獨上訴?其併以一、本件係不能證明犯罪,而非之行為不罰,及二、被告精神疾病經治療已獲控制,無施以監護之必要為理由,提起上訴,有無上訴利益? |
起訖頁 | 27-30 |
關鍵詞 | 無罪判決、監護處分、上訴利益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1 (18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10183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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