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我的意外爸爸」:論生父於收養契約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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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書琴 |
中文摘要 | 甲男、乙女結婚多年,乙女罹不孕症,多次求診卻天不從人願。甲男偶然識得單身之丙女,表示願意協助甲、乙夫妻生子,條件為甲、乙夫妻需資助丙女生活費和房租,以供丙女搬出原生家庭。甲男與丙女發生關係數個月後,丙女告知甲、乙夫妻自己已懷孕。於孕期中,甲男曾支付部分產檢費用。然於丙女分娩前三個月,甲男發現丙女另和其他男性來往,懷疑其腹中胎兒可能並非受胎於甲男,兩人劇烈爭吵,並互相於手機簡訊中惡言相向。丙女娩下A子後與甲男失去聯絡。經甲男多方打聽,始知丙女已將A子出養給丁、戊夫妻,且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甲男不忿,起訴請求確認A子與丁、戊間之收養契約無效。然此時,A子已與養父母丁、戊夫妻、五歲之小姊姊B女、祖母己女(丁男之母)等人共營家庭生活3年餘,建立穩定之親子依附與家庭關係。原告甲男主張,自己雖與A子之生母無婚姻關係,但自從A子仍為胎兒期間,多方照料丙女及A子,故甲男有事實上之撫育,對A子已「認領」。故丙女於欠缺A子之生父甲男的同意下,私自出養A子之收養契約無效。而被告丙女和丁戊夫妻主張,甲男在A子受胎期間,雖為丙女付過房租、生活費和部分產檢費用,但這些費用是給丙女生活所用,並非表示甲男「認領」A子。況且,甲男曾疑心A子並非丙女受胎於甲男,也是雙方手機簡訊紀錄中明確之事實。因此,甲男雖與A子有親生血緣關係,但在丙女出養A子時,甲男因無「認領」,故與A子不具法定親子關係。試問,生父甲男之請求是否有理由?生母丙女與養父母丁、戊之抗辯是否有理由?1對A子而言,突然出現甲男這位「我的意外爸爸」,若法院判決收養契約無效,則A子被移出養家之後,因生父與生母無婚姻關係,致需重新評估其親權由何人行使,則A子之生活勢必出現巨大轉變。於是,本事件除應探討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之「得父母同意」要件之外,又該如何處理A子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
起訖頁 | 15-18 |
關鍵詞 | 收養、生父、生母、養父母、收養契約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1 (18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10183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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