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契約解除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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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晶瑩 |
中文摘要 | 甲有一組M牌骨瓷杯盤,以5萬元出售給喜愛收藏瓷器的乙,兩人約定兩個星期後由甲將骨瓷杯盤組送至乙的辦公室,兩人並約定若有給付遲延即應支付違約金1萬元。一個星期後,乙剛好路過甲的住處,即將5萬元價金支付給甲,並提醒甲依約提出給付。履行期屆至後,甲卻未將杯盤組送至乙處,乙等待3日後打電話催告甲,甲表示因公務出差到日本,將於隔日返臺,目前無法提出給付。乙即在3日後再次催告甲應於10日內提出給付,甲卻仍不予理會,乙因此行使契約解除權解除買賣契約。問:乙得對甲主張何等權利? |
起訖頁 | 12-14 |
關鍵詞 | 法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回復原狀、直接效果說、清算說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1 (18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10183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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