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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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碩駿 |
中文摘要 | 外國人甲以投資為由,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獲准。在甲居留效期內,移民署根據一定之事實認定甲係以虛偽不實資料申請居留,遂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第1款之規定,以A行政處分撤銷甲之居留許可,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並命其限期出國。A行政處分之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一個月後,甲認為移民署係依據錯誤之事實作成A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向移民署申請重新調查A行政處分依據之事實並撤銷A行政處分。移民署針對甲之申請,以B書函予以拒絕,拒絕之理由為:A行政處分之作成事證明確,並無重新調查事實之必要。請問:甲若不服B書函之拒絕決定,可否對之提起行政訴訟? |
起訖頁 | 9-11 |
關鍵詞 | 行政處分、重覆處分、第二次裁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801 (183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8010183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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