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參加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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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啓垂 |
中文摘要 |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乙給付L地買賣契約約定的價金1,000萬元。甲主張,乙的代理人丙以乙的名義,向甲購買L地,並簽訂書面買賣契約,約定價金1,000萬元,一年來多次要求乙履行契約均遭拒絕。乙抗辯該買賣契約對其不生效力或無效,並主張丙為無權代理,縱使丙為有權代理,該L地市價低於800萬元,丙也是被甲詐欺才同意以1,000萬元買受L地,其已撤銷丙的意思表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前,甲、乙均對丙為訴訟告知,丙選擇參加甲的訴訟;法院最終判決甲勝訴確定,並認定丙為表見代理,乙應依民法第169條規定負授權人責任;甲無詐欺行為。嗣後,乙以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為由,起訴丙請求損害賠償200萬元。試問:一、丙得否主張自己未逾越代理權而訂立L地買賣契約,亦未被甲詐欺而並無過失?二、受訴法院得否認定丙主張的事實為真? |
起訖頁 | 40-45 |
關鍵詞 | 訴訟參加、從參加、參加人、從參加效力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2 (18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120182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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