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二重買賣之刑法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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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開平 |
中文摘要 | 甲與A談妥一筆名錶交易,約定A於三天內匯款新臺幣10萬元進入甲的帳戶,甲則於入帳後將該名錶經由快遞從高雄寄給人在臺北的A。甲在確認款項入帳後,尚未將該錶寄送前,知情之朋友乙來電表示另有B願意出價15萬元購買該錶;甲貪得較高利潤,於是在收到B之匯款後,將該錶寄送給B,並將先前收到之匯款退還給A。試附理由說明:甲、乙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
起訖頁 | 27-29 |
關鍵詞 | 二重買賣、侵占、詐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2 (18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120182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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