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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眉目傳情?──加重構成要件要素與著手
作者
徐育安
中文摘要
甲於某日凌晨零時20分許,見A的住家大門疏忽未關好,基於竊盜之意思,乃趁此機會進入A宅後,先只是環顧屋內四處以搜尋財物,不料,在甲尚未動手翻找時,A卻正好於此時返回住所,隨即撞見侵入的甲,於是立刻報警將其逮獲1。試問:甲之行為是否已成立刑法上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起訖頁
23-26
關鍵詞
未遂
、
著手
、
加重竊盜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12 (182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71201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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