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宮廟普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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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蕭文生 |
中文摘要 | 近日來全國許多宮廟進行理監事的改選,選舉氣氛相當熱絡,投票率更遠遠高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由於競爭激烈,也傳出許多賄選、暴力的傳聞。由於大多數宮廟理監事的選舉權人皆有一定資格之限制,例如,必須是信徒代表、在宮廟所在地之村(里)或鄰近村里設籍滿一定年限(3年或5年)以上、年滿25歲以上等;並非所有宮廟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居民或信徒皆有投票權。為擴大宮廟財團法人之民主正當性與深化宮廟財團法人與在地之連結,內政部預定修法,使宮廟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居民滿20歲,經過登記後,成為宮廟財團法人理監事選舉之當然選舉權人。消息傳出後,許多宮廟財團法人認為,以法律強制規定宮廟財團法人理監事選舉之當然選舉權人資格,嚴重侵害憲法第13條規定所保障之信仰宗教自由。 |
起訖頁 | 6-8 |
關鍵詞 | 信仰宗教自由、結社自由、宗教結社自由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2 (182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120182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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