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重整計劃對有擔保重整債權之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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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志誠 |
中文摘要 | A上櫃公司因財務困難向法院聲請重整,法院經審理後,為准許重整之裁定,並選派甲、乙、丙為重整人,選任丁及戊為重整監督人。經查B銀行對A公司有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擔保債權,抵押物為中山大樓(經重新估價約值2億元);C、D、E、F、G等5家銀行則對A公司辦理聯合貸款,有6億元擔保債權,抵押物為內湖大樓(經重新估價約值4億元)及由第三人己所提供之擔保物(經重新估價約值1億元)。若重整人於擬定重整計劃時,訂定將中山大樓及內湖大樓拍賣後之價金,平均分配給B、C、D、E、F、G銀行(但應扣除非依重整程序拍賣己所提供之擔保物所實際受償之1億元),並經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組表決以多數決強行通過,法院應否裁定認可該重整計劃? |
起訖頁 | 20-23 |
關鍵詞 | 重整計劃、有擔保重整債權、公正合理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0 (18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100180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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