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合意管轄之要件與認定 |
---|---|
作者 | 林洲富 |
中文摘要 | 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甲借款新臺幣600萬元,除經當事人訂立書面借款契約,債權人並交付借款予債務人完畢外,雙方亦於借款契約規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合意管轄本件借款之法律關係。嗣後債權人甲將其對債務人乙之借款債權讓與受讓人丙,並經債權人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乙知悉。債務人乙嗣於借款清償期屆,並未依約給付上揭借款,試問:一、債權受讓人向臺北地院對債務人乙起訴,被告乙抗辯其住所地在臺中市,臺北地院無管轄權,是否有理由?二、債權人丙向債務人乙住所地所在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給付借款之訴,經該法院通知債務人乙到庭,被告乙不抗辯臺中地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者,臺中地院有無管轄權? |
起訖頁 | 17-19 |
關鍵詞 | 第一審、專屬管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言詞辯論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10 (180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10018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