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指認之證據容許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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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朱朝亮 |
中文摘要 | 指認乃犯罪後,經由被害人、共犯或目擊之第三人,指證並確認犯罪嫌疑人之證據方法。為具高度價值的直接證據,若無堅強反證,一旦訊明被告與指認者雙方無何怨懟,法官皆逕認被告即犯罪人。惟事實上,指認為證人本諸認知、記憶、陳述之供述證據。依心理學家研究,人類認知與記憶能力本相當有限,如加上警察訊問證人時故意對其記憶為不當之暗示或誘導、跨種族辯識之難度、暴力犯罪被害人遇害承受高壓下認知與記憶之瑕疵、報章捕風捉影報導對指認者記憶之干擾等因素,更會影響目擊證人日後指認之正確性。 |
起訖頁 | 58-60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9 (17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9017901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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