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生前兩年內之普通贈與及繼承債務之清償順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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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男與乙女為夫妻,生育丙男、丁女二人。甲男於死亡前三年內為丁女之營業資助120萬元現金;又一年內也為她的出嫁,再贈送嫁妝現金80萬元。甲男死亡時,留下之遺產有值400萬元之不動產一筆及值60萬元之動產,共460萬元。但甲男也留下對A稅捐機關積欠房屋稅與地價稅共90萬元。對B銀行以其值400萬元之不動產扺押擔保,貸款360萬元。又因購買股票,而對C股票行欠債50萬元之股款。甲男所負之所有債務,均已至清償期而未償還。甲男之繼承人依法備妥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甲男之所有債權人亦均依法向法院報明其債權。 試問: 一、甲男之繼承人乙女、丙男及丁女對甲男之繼承債權人A、B、C,是否應以遺產所得為限,負連帶責任清償繼承債務? 二、甲男死亡之後,共同繼承人應以如何順序對繼承債權人A、B、C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 三、被繼承人甲男現時實際所留下之遺產與被繼承人對丁女於繼承開始前一年內所贈與之嫁妝財產,何者應先受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求償? 四、繼承人乙女、丙男及丁女應如何繼承被繼承人甲男所留下之遺產? |
起訖頁 | 49-57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9 (17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90179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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