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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世性權利(rights erga omnes)之規範意義與效力──Case Concerning East Timor (Portugal v.Australia)評析
作者 鄧衍森
中文摘要 葡萄牙基於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項對澳大利亞的締約行為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葡萄牙主張澳大利亞違反尊重葡萄牙居於非自治領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y)東帝汶之管理國(administering power)的權利與東帝汶人民的自決權,逕與不法佔領東帝汶之印尼簽訂條約劃分東帝汶與澳大利亞間之大陸架(1989年大陸架條約)。由於印尼並不接受國際法院之管轄權,印尼並非訴訟當事國。對於澳大利亞主張基於印尼並非訴訟當事國之一方,國際法院之判決將對印尼的權利與義務產生影響之理由,國際法院以12票對2票認定其於本案無管轄權做成不受理之判決。
起訖頁 29-32
關鍵詞 對世權自決權國際法院管轄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9 (179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70901790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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