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企業法令遵循與董事監督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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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大維 |
中文摘要 | X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上市銀行。由於X公司在美國紐約之分行因防制洗錢法令遵循之缺失,遭到當地金融監理機關重罰1億美元。X公司小股東甲等人對此深感不滿,認為公司董事放任內部控制缺失之存在,顯有監督不周之疏失,以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因此,小股東甲等人乃依公司法之規定對X公司董事提起代表訴訟,請求賠償該公司遭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機關重罰之損失。試問:X公司董事是否應負起未有效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運作之責任?又在何種情形下,始能認定董事怠於監督,而須對公司負損害賠償之責? |
起訖頁 | 20-22 |
關鍵詞 | 法令遵循、董事監督義務、內部控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9 (17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90179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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