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法令回溯適用之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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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俊杰 |
中文摘要 | 甲因家庭財產分配,將名下A自用農舍(78年完工,領有使用執照及房屋所有權狀),農舍基地為B地,農舍配地為C地,於92年贈與長子乙;另有E及F地,贈與次子丙。嗣後,因乙、丙協議,乙擬將配地C地之部分土地贈與丙,故C地於94年辦理分割為C地及D地。惟因自用農舍註記,故僅由丙於94年在D地設定地役權,遲至106年才擬辦理D地所有權移轉。106年可否辦理所有權移轉?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回溯適用、農舍、註記、農業發展條例、信賴保護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9 (179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90179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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