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家事事件合併之新進展(下)──最高法院有關裁判之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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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士宦 |
中文摘要 | 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時,原則上固應以判決為之(家事法42Ⅱ),惟此不影響其就後者係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判性質,不因法院對於家事非訟事件為本案判決,即使該判決於確定時發生既判力。易言之,關於家事訴訟事件之本案判決,不論其係確認判決、形成判決或給付判決,於該判決確定時,均有既判力(家事法51準用民訴法400Ⅰ),後二者另分別有形成力或執行力( 家事法186Ⅰ),而且家事法第48條第1項對於身分判決賦予對世效,原則上就家事法第3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既判力、形成力)。 |
起訖頁 | 38-50 |
關鍵詞 | 合併審判制度、真正訟爭事件、擬制上訴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8 (17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80178010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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