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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薪資所得減除必要費用課稅
作者 柯格鐘
中文摘要 甲為某大學兼任教師,獲得所任教大學發給兼任教師報酬,在申報個人年度綜所稅時,主張該等收入應為執行業務所得,同時申報減除為獲取該等收入所支付,購買教學使用之參考書及往來住所工作地點間的交通費用共計20萬元,以其減除後淨額報繳綜所稅。本件申報經該管稅捐機關認定系爭報酬為薪資所得,據以剔除超過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額度之部分,發函命甲補繳該年度的個人綜所稅。試問,此一命補繳稅款處分是否適法?
起訖頁 34-37
關鍵詞 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執業所得薪資特別扣除額兼任教師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1708 (178期)
DOI 10.3966/168473932017080178009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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