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薪資所得減除必要費用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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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柯格鐘 |
中文摘要 | 甲為某大學兼任教師,獲得所任教大學發給兼任教師報酬,在申報個人年度綜所稅時,主張該等收入應為執行業務所得,同時申報減除為獲取該等收入所支付,購買教學使用之參考書及往來住所工作地點間的交通費用共計20萬元,以其減除後淨額報繳綜所稅。本件申報經該管稅捐機關認定系爭報酬為薪資所得,據以剔除超過薪資特別扣除額12.8萬元額度之部分,發函命甲補繳該年度的個人綜所稅。試問,此一命補繳稅款處分是否適法? |
起訖頁 | 34-37 |
關鍵詞 | 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執業所得、薪資特別扣除額、兼任教師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8 (17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80178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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