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法之董事候選人提名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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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設置董事13人(含獨立董事3人)並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之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資本總數股份1億股,已發行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A公司公告受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於公告中載明:「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含獨立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獨立董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相關證明文件、近3年度之個人所得及財產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未檢附前述文件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分別持有A公司股份20萬普通股及20萬無表決權股之甲股東,以及持有30萬普通股及20萬無表決權股之乙股東,乃於上述公告受理期間共同提名董事丙、丁、戊等13人(含獨立董事3人)之候選人。董事會審查丙、丁、戊等人之董事候選人資格時,則以甲股東與乙股東個別單獨所持有A公司股份不足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且董事被提名人丙、丁、戊等人未提出近3年度之個人所得及財產資料證明文件,董事會因而將之排除董事候選人名單。試問:A公司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 |
起訖頁 | 25-27 |
關鍵詞 |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持股、董事會、共同提名、決議瑕疵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8 (17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80178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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