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行政規則之規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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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碩駿 |
中文摘要 | 依據戶籍法第6、26、29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在國內出生未滿12歲之國民,出生後至遲60日內,父母應為其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父母若無正當理由,未於60日法定期間內為其子女申請出生登記,依戶籍法第79及81條之規定,由戶政事務所對其處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為了讓戶政事務所行使戶籍法之罰鍰裁量權有遵循之標準,內政部訂頒「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下稱「基準表」),而在行政實務上,各戶政事務所向來均以「基準表」作為違反戶籍法之罰鍰金額決定標準。依據「基準表」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60日法定期間內申請出生登記,若逾1日以上15日以下,處以300元罰鍰。甲在2016年3月1日出生,其父母乙、丙因工作忙碌,直至2016年5月5日始向戶籍所在地A戶政事務所為甲申請出生登記。由於乙、丙為甲申請出生登記時已逾60日之法定期間,A戶政事務所遂依戶籍法第79條之規定,對乙、丙作成課處400元罰鍰之決定(B行政處分)。請問:B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侵害乙、丙之權利? |
起訖頁 | 10-12 |
關鍵詞 | 行政規則、裁量基準、平等原則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8 (17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80178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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