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商業廣告與表現自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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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仁淼 |
中文摘要 | X為某化粧品公司代表人,未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即於購物中心網站刊登防曬乳之化粧品廣告,經Y市政府衛生局以其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乃依系爭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X不服提起行政爭訟,最後經最高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X認上開系爭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試分析:商業廣告是否為受憲法保障之言論,其保障程度如何? |
起訖頁 | 6-9 |
關鍵詞 | 商業廣告、商業言論、營利言論、表現自由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8 (178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80178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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