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以他人商標指示自己零件或配件用途之合理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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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昭華 |
中文摘要 | 「A」為甲公司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在刮鬍刀,甲公司在臺以刮鬍刀(包括有手柄的刮鬍刀及可更換的刮鬍刀片)與刮鬍刀片個別銷售。乙公司在臺亦銷售一個有手柄的刮鬍刀及可更換的刮鬍刀片,該刮鬍刀片上標示有其自有商標「B」,在包裝上貼有一標籤,記載:「本刀片適用於所有標示B及A商標之刮鬍刀」,甲公司以乙公司未經同意使用其商標為由,主張乙公司侵害其商標權,乙公司則抗辯其為合理使用,請問乙公司之抗辯是否有理? |
起訖頁 | 29-31 |
關鍵詞 | 指示性合理使用、商標權效力之限制、符合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7 (17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70177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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