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訴訟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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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明生 |
中文摘要 | 甲為19歲之學生,向21歲之學生乙購買一輛20萬元之重型機車,但乙交付一有瑕疵之機車給甲,甲因而將乙列為被告提起瑕疵給付損害賠償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之父母答應甲獨自經營一小商店,甲與丁訂有買賣契約,因甲已受領丁交付之貨物,但仍不支付貨款,丁乃以甲為被告向法院訴請甲支付貨款與遲延損害賠償,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
起訖頁 | 21-24 |
關鍵詞 | 訴訟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訴訟行為要件、訴訟要件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7 (17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70177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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