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遺囑執行及死後事務委任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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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詩淳 |
中文摘要 | 甲為榮民,生前作成遺囑,內容謂:「我來臺後一直單身,故立遺囑處理身後事宜。我的存款委託吾友乙,全權處理,我的後事辦完後,剩下的存款都交給乙及乙的後代作為祭祀及掃墓的費用。」甲死後,由丙(某榮民服務處)擔任遺產管理人,已完成搜索甲之繼承人及清算遺產之程序,確定甲並無繼承人。乙替甲辦理喪事,墊付了25萬元之喪葬費,丙支付該筆款項給乙後,甲遺產尚餘66萬多元。乙請求丙交付剩餘之遺產,丙則抗辯甲之遺囑並未載有將遺產遺贈予乙之意旨,故應歸屬國庫。問:上述遺囑內容之法律性質為何?乙及丙何人之主張有理由? |
起訖頁 | 15-17 |
關鍵詞 | 遺囑、遺贈、遺囑執行、死後事務委任契約、祭祀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7 (177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70177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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