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未成年人之監護人之產生與其職權 |
---|---|
作者 | 戴東雄 |
中文摘要 |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有一子A男。甲男尚有共同生活之父丙男,而乙女也有分開生活之母丁女。A男年滿5歲時,因有表演天分,受邀在電視劇演連續戲,一年收入有10萬元。乙女之上司戊男,見A男乖巧可愛,其於臨死之前,遺贈一間小套房給A男。A男8歲時,甲男因外遇,被乙女訴請裁判離婚而勝訴確定。離婚後二人協議,A男由甲男行使親權,而由乙女行使會面交往權。離婚1年後,甲男因生重病,立一自書遺囑,內載:於本人死亡之後,由其大學同學己男為監護人。不久甲男與乙女先後死亡,但甲男先於乙女6個月去逝。此時A男已年滿10歲,並有自己勞力所得之銀行存款30萬元及受遺贈之一小套房。 |
起訖頁 | 38-44 |
關鍵詞 | 受監護人、遺囑指定監護人、法定監護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特有財產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6 (17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60176011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