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利益待遇之不當勞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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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侯岳宏 |
中文摘要 | 因Y公司(相對人)未依法給付其員工X1、X2、X3、X4(申請人)4人加班費,X1等人所屬之Z工會,依會員大會決議於101年5月5日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年6月19日案經臺中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並經Z工會理事會決議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未料,Y公司竟於申請人X1等4人101年8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迄今期間,故意將申請人X1等4人每日派車嚴重短少,致每月薪資短少新臺幣(下同)1.2萬元至1.8萬元不等,X1等4人以Y公司顯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為由,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救濟。請問X1等4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起訖頁 | 31-34 |
關鍵詞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刊名 | 月旦法學教室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1706 (176期) |
DOI | 10.3966/168473932017060176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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